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法办〔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诉讼衔接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法院调解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调解平台),通过系统对接与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指导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
二、“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任务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统筹推进法院系统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法院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宣传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负责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本级特邀调解名册确认、委派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做好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推进调解仲裁系统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指导地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地方调解仲裁系统)建设以及与人社调解平台的衔接工作,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组织本地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指导本地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调解组织人员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根据需要做好案件调解和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调解等工作。
三、“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一)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处理流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调解组织委派委托案件。对于地方调解仲裁系统与人社调解平台实现系统对接的地区,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将纠纷推送至人社调解平台,由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在地方调解仲裁系统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对于地方调解仲裁系统与人社调解平台未实现系统对接的地区,可采用机构、人员入驻方式,登录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并逐步过渡至系统对接方式。
(二)调解组织音视频调解流程。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应当积极使用法院调解平台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在线调解工作。对于调解组织自身受理的调解申请,地方调解仲裁系统不支持音视频调解功能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可以通知、指导当事人,使用法院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
(三)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出具法院调解书流程。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法院调解书。调解组织可以通过人社调解平台向法院调解平台提供案件办理情况,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确认或者出具法院调解书提供支持。
四、建立沟通会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沟通会商工作,定期通报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举措。各地人民法院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从具体工作层面落实相关建设应用要求。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将其作为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效能、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方式,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要加强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多元主体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组织入驻法院调解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为入驻法院调解平台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管理员、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开通账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分发账号,组织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本地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管理员、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工作。
(二)组建特邀调解员队伍。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名册,组建“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专门处理本地区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信息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推送到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应当纳入本院特邀调解名册,并在法院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三)推进系统开发和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机构负责推进法院调解平台与人社调解平台对接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基于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加快推进地方调解仲裁系统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机构负责推进人社调解平台与地方调解仲裁系统对接工作。
各地在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